1、防爆照明灯和煤矿照明灯具应定期进行标校,一般一个星期标校一次。
2、使用或贮存的环境严禁有硫化物、有机硅等化工物质,此类物质会造成甲烷传感器中毒,使其活性下降。
3、严禁用打火机气体(丁烷)到灯头探测处进行试验,以防高浓度气体损坏甲烷传感器。
4、报警矿灯应在电池80%容量情况下存放和运输,长期存放超过3个月应充、放电一次。运输过程中严禁剧烈机械冲击和爆晒、雨淋、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5、本报警矿灯所装配的电缆符合MT 818.10标准规定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标证,使用者不得随意更换。
6、本报警矿灯所装配的可重复使用的报警矿灯短路保护器符合MT 395标准规定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标证,使用者不得随意更换。
7、本报警矿灯所装配的载体催化元件为江苏金坛市博立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生产的MJC4/2.5L型,安标证号:MFA080036,使用者不得随意更换。
8、报警矿灯应贮存在环境温度(0~40)℃,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应远离火源及热源。